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11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济南富力龙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富力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57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仇美英,住泰安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大伟,住泰安市。解除保全申请人:随淑菊,住泰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宝,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济南富力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刘新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该公司职工。仇美英、张大伟、随淑菊与济南富力龙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鲁0911财保15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富力龙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号肇事车辆。仇美英、张大伟、随淑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富力龙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号肇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士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