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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春安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春安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775号原告:吉林省春安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郭福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昊然,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荣,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刘荣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奇志,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影,该公司法律事务处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春安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春安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春安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春安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健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