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7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124号原告:朱某某,男。被告:王某,男。被告:何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何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晓宏审 判 员 池 勇人民陪审员 席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