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7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124号原告:朱某某,男。被告:王某,男。被告:何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何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晓宏审 判 员  池 勇人民陪审员  席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