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14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国投方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华优购(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投方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华优购(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4612号原告:北京国投方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7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张朝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铱,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新华优购(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2号楼101号。法定代表人:段颜东,职务不祥。原告北京国投方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优购(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国投方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国投方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国投方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319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北京国投方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 员代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