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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6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6758XX刚与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育红,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刚。上诉人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曾雪蓉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闵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