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明与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田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7民初1462号原告:赵明,男,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鱼台县。被告:田刚,男,汉族,住鱼台县。原告赵明与被告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田刚于2017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拒不偿还。被告田刚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2011年,田刚分两次向赵明借款共计20万元,2017年6月8日,田刚向赵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借赵明现金贰拾万元(200000元),欠款人田刚,2017年6月8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田刚向赵明借款20万元,并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田刚理应及时偿还。现赵明要求田刚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赵明要求田刚支付利息,但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应从起诉之日2017年6月29日起,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刚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赵明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9日始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田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孔祥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