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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1237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业者,住义县。被告:王某某,女,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义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