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03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3刑初21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96年3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利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QQ上加入了一个残疾人群。在该群里认识了被害人白某某,以处对象为名,用各种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11000元。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3月10日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江川农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返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纪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解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