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孙波、孙睿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波,孙睿恩,崔彦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27号申请人:孙波,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3日,住禹州市。申请人:孙睿恩,男,生于2014年2月19日,住禹州市。法定代理人:孙波,男,生于1988年11月13日,汉族,现住禹州市和平路**号。身份证号码:4110811988********。系孙睿恩之父。被申请人:崔彦飞,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2日,住禹州市。申请人孙波以被申请人崔彦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崔彦飞所有的车牌号豫K×××××号小型轿车。担保人孙建江以本人所有的位于禹州市东环路东侧公安局家属区的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崔彦飞所有的车牌号豫K×××××号小型轿车。查封孙建江用于担保的位于禹州市东环路东侧公安局家属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禹州市房权证禹房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秦志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