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柳建鸿与惠安中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建鸿,惠安中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342号原告:柳建鸿,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安、洪明燕,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安中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大红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845099552。法定代表人:蔡建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南华,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柳建鸿与被告惠安中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建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建鸿负担。审判员 赵清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蔡少萍速录员 张云潇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