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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佩佩与宜阳县城关镇金贝儿家政服务中心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佩佩,宜阳县城关镇金贝儿家政服务中心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023号原告:宋佩佩,女,汉族,1989年7月20日出生,住宜阳县。委托代理人,闫利景,宜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宜阳县城关镇金贝儿家政服务中心,负责人,李妙怡,女,汉族,住宜阳县红旗路计生站对面亚威金地苑*号楼*单元***房,身份证号4103271976********。委托代理人:翟灿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特别授权。原告宋佩佩诉被告宜阳县城关镇金贝儿家政服务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佩佩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佩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佩佩承担。审判员  金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