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8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存贵与王贵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贵,王贵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8590号原告:王存贵,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贵耕,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原告王存贵与被告王贵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存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存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赵宝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徐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