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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占分、王占刚与王占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分,王占刚,王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王占分。申请执行人王占刚。被执行人王占强。本院在执行王占分、王占刚申请执行王占强债权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翟新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