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占分、王占刚与王占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分,王占刚,王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王占分。申请执行人王占刚。被执行人王占强。本院在执行王占分、王占刚申请执行王占强债权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翟新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