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建设、吴俊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设,吴俊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102号申请人:李建设,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强,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俊国,男,1963年6月6日出生。申请人李建设与被申请人吴俊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建设于2017年7月31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俊国相应的存款250000元或等值财产,并已由东营市金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俊国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上的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李建设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