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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9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9113号原告:杨某,男,1944年6月14日出生,回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郑州市,被告:李某,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郏县,原告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给原告人民币36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收到本案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艾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小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