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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红友、齐改芝、孙英英、孙利利、孙明杰与朱春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友,齐改芝,孙英英,孙利利,孙明杰,朱春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孙红友,男,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齐改芝,女,汉族,1943年10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英英,女,汉族,1992年12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利利,女,汉族,1996年11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明杰,男,汉族,1997年10月25日出生。齐改芝、孙英英、孙利利、孙明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红友,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齐改芝的女婿、孙英英、孙利利、孙明杰的父亲。被执行人朱春铮,男,汉族,1983年3月28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槐东北路20号四层主要负责人:张韩民,总经理。孙红友、齐改芝、孙英英、孙利利、孙明杰与朱春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58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红友、齐改芝、孙英英、孙利利、孙明杰于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孙红友、齐改芝、孙英英、孙利利、孙明杰与朱春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支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432680.00元。现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支公司已向本院执行款专户打入421600元,朱春铮已向法院缴纳了9080元。上述执行款项430680.00元,已向申请人孙红友兑付,孙红友确认本案已执��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