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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30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朱家强申请执行马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强,马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0执75号申请执行人朱家强,男,汉族,农民。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xxx住宿楼***室。被执行人马文祥,男,苗族,农民。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xx镇xx村委会xxx村民小组。朱家强申请执行马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云2530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文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朱家强纸箱款人民币915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45元。因马文祥逾期未履行,朱家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马文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马文祥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文祥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文祥名下的账户存款49000元进行强制扣划。现因被执行人马文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经申请执行人朱家强同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冯红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