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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孟一铭刑罚变更一案暂不予撤销缓刑通知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2403刑更6号暂不予撤销缓刑通知书敦化市司法局:你局向我院提交的(2017)敦司社矫撤缓建字第3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罪犯孟一铭于2016年12月15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间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孟一铭在社区矫正期间涉嫌重新犯罪,你局认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撤销孟一铭缓刑。我院经审查认为,应暂不撤销孟一铭缓刑,应待其新罪起诉至人民法院时,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具体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孟一铭涉嫌新犯罪暂无法院判决,暂时不能认定孟一铭“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撤销罪犯缓刑的同时应当对其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如本院依据你局(2017)敦司社矫撤缓建字第3号撤销缓刑建议,撤销罪犯孟一铭缓刑,因其新犯罪没有判决,则无法对其数罪并罚。综上,我院现通知你局,暂不撤销孟一铭缓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