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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高翠平与刘向东、李守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翠平,刘向东,李守杰,李沧区凤东阿尔卑斯西餐自助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205号原告:高翠平,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向东,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李守杰,男,1991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李沧区凤东阿尔卑斯西餐自助店,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巨峰路***号万达广场****号商铺。经营者:刘向东。原告高翠平与被告刘向东、李守杰、李沧区凤东阿尔卑斯西餐自助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高翠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于永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杨仲举书 记 员 郝军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