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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1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伟与被执行人史艳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伟,史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1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史艳琴,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伟与被执行人史艳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进行了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铁福人民陪审员  赵建伟人民陪审员  王俊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玲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