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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监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曲相岐与曲国祝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相岐,曲国祝,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监102号申请执行人:曲相岐,男,195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被执行人:曲国祝,男,1982年1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法定代表人:曲国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曲相岐与被执行人曲国祝、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05执484号,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吉0105执恢273号。因被执行人财产在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曲相岐与被执行人曲国祝、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相关卷宗材料移送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东宇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可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