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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巧云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巧云,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759号原告:赵巧云,女,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59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巧云与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赵巧云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巧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自行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巧云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赵巧云负担。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罗正华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