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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毅与孙晓峰、赵瑜、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供电公司、东港市前阳镇人民政府、东港市恒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毅,孙晓峰,赵瑜,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供电公司,东港市前阳镇人民政府,东港市恒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港市前阳市场经营服务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监3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毅,男,1956年7月6日出生,住东港市。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晓峰,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住东港市。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瑜,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住东港市。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供电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兴五路*号。负责人:高峰光,该公司总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港市前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前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袁家锐,该镇镇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港市恒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法定代表人:王恒东,该公司董事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港市前阳市场经营服务中心。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前阳村。负责人:单炳臣,该中心主任。二审上诉人孙毅与二审被上诉人孙晓峰、赵瑜、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供电公司、东港市前阳镇人民政府、东港市恒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港市前阳市场经营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丹民二终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侯维忠审判员  沈维刚审判员  李大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