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财源与刘腊梅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财源,刘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23号申请执行人:陈财源,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刘腊梅,女,1993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财源与被执行人刘腊梅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财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26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刘西平人民陪审员 石江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佩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