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6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财源与刘腊梅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财源,刘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23号申请执行人:陈财源,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刘腊梅,女,1993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财源与被执行人刘腊梅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财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26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刘西平人民陪审员  石江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佩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