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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伦融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宫建磊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伦融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宫建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444号原告:海伦融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黑龙江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建磊,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西新区世纪大道南侧帝豪花园*号楼*单元***室。原告海伦融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宫建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伦融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73513.00元;2.其中55000.00元自2015年11月6日开始给付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3.承担违约金按5.5万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自2015年11月6日开始给付至款项付清时止。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7日,被告宫建磊因购买房屋及装修房屋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款83513.00元,被告给付原告65000.00元,余款18513.00元约定于2015年7月7日前给付,并给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2015年5月7日,被告宫建磊以资金周转为由,在原告处借款55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款申请书、委托书、付款委托书、借据各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6日前。以上两笔款项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宫建磊于2018年2月20日前给付原告海伦融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3513.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海伦融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00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719.00元,减半收取计1359.00元,由原告海伦融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承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滢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