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石玉宏与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西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宏,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西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304号原告石玉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世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西彦,系包头乾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盐吉兰泰100万吨水泥项目部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石玉宏诉被告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西彦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石玉宏以被告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有误,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西彦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石玉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宏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西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退原告石玉宏。审判员 杨惠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凯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