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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9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欧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耀光、瑞声声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互诉被告),互诉原告),瑞声声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98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深圳市美欧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区瑞声科技楼三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7258D。法定代表人:狄建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旻,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满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刘耀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中,男,系被告之父。原审第三人(原审互诉被告):瑞声声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粤兴三道6号南京大学产学研基地A座6楼(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83997C。法定代表人:狄建林。上诉人深圳市美欧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耀光、原审第三人瑞声声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美欧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以愿意息讼止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美欧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美欧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美欧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