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海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493号原告: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占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国,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海利原告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宁星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