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焦见枝与日照三木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见枝,日照三木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745号原告:焦见枝,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日照三木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3801425H。法定代表人:杨宝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衍军,男,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男,日照三木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原告焦见枝与被告日照三木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焦见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为原告补缴2006年1月至2009年2月、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的养老保险。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3年在被告处工作至2009年2月,后被总公司调至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工作,调离时,被告未告知原告办理相关保险事宜。2015年10月原告被总公司再次安排至被告处,原告工作至2016年8月31日。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原告在多层板岗位工作,被告仅为原告缴纳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但却从原告的工资中扣除了自2009年2月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原告个人应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用,亦未向社保部门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经原告申请,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特诉至贵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社保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义务。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故原告请求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见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牛海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