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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2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骆本珍与刘文斌、王文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本珍,刘江斌,王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86号申请执行人骆本珍,男。被执行人刘江斌,男。被执行人王文龙,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黑072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江斌、王文龙华给付借款3万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江斌、王文龙在嘉荫县农村信用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江斌、王文龙在黑龙江省嘉荫县农村信用社存款37708元。执行员  张建军书记员  李春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