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6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某1与窦某、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窦某,刘某2,刘某3,刘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686号之一原告:刘某1,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某,女,194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刘某2,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刘某3,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刘某4,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刘某1与被告窦某、刘某2、刘某3、刘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1负担。审 判 长 胡 婕审 判 员 苗照亮人民陪审员 高莲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栗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