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5民初6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某1与窦某、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窦某,刘某2,刘某3,刘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686号之一原告:刘某1,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某,女,194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刘某2,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刘某3,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刘某4,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刘某1与被告窦某、刘某2、刘某3、刘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1负担。审 判 长  胡 婕审 判 员  苗照亮人民陪审员  高莲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栗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