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红波、张桂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波,张桂林,程庆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红波,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张桂林,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程庆九,女,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波与被执行人张桂林、程庆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蜀山法院处置的财产,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家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