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民初5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黄钦伟、包满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黄钦伟,包满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9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04371547B。代表人:黄向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淑冬,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凡,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钦伟,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包满娇,女,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告黄钦伟、包满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计394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蒙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