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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0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福先唐亮与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亮,王福先,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017号之二原告:唐亮,男,汉族,1983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井荣,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福先,女,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井荣,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威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阅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宽,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江,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唐亮、王福先与被告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唐亮、王福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亮、王福先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亮、王福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亮、王福先负担。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