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运秋、李运敏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秋,李运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0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运秋,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曾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高帆,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被告人李运敏,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林晓洁,浙江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运秋、李运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运秋、李运敏及辩护人高帆、林晓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11月份,被告人李运敏伙同林某1、余某1、余某2、余某3(均另案处理)在瑞安市汀田街道寨下村榕树边塘路一户人家地坦上、寨下村一庙边地坦上、寨下村塘路一地坦上等地,召集他人以扑克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该赌场摆设15天,共抽取头薪15000余元。2.2016年7月份至8月份间,被告人李运秋伙同李云俊、李某3(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瑞安市汀田街道后里老人公寓附近庙里、汀田文化宫对面一地坦上、后里路一地坦摆设赌场,召集他人以扑克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该赌场摆设3天,共抽取头薪6000余元。期间,被告人李运敏在赌场内帮忙抽取头薪。3.2016年8、9月份间,被告人李运秋伙同林某1、林某2、尤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瑞安市汀田街道一带的董田榕树旁一居民地坦上、汀田后里镇中路的陡门附近一居民地坦上、前林阿东家里、寨下垃圾场旁铁棚内、寨下榕树附近一居民地坦上摆设赌场,召集他人以扑克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该赌场摆设10余天,共抽取头薪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李运敏在赌场内帮忙抽取头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运秋、李运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1、林某3、李某2、傅某、林某4、李某1、李某3、林某2、林某5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监外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运秋、李运敏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运秋、李运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运敏在部分开设赌场事实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运秋、李运敏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均予以数罪并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运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运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李运秋、李运敏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秀哲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蔡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