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廖临芝与林兴、郑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759号原告:廖临芝,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林兴,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郑金莲,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郑德旺,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原告廖临芝与被告林兴、郑金莲、郑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临芝及被告郑德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兴、郑金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廖临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兴、郑金莲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4月26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郑德旺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廖临芝依据是事实和理由为:林兴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15年4月26日向廖临芝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按3%计算,约定于2015年5月26日前还清,并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由郑德旺提供担保,廖临芝也依约向林兴支付现金30000元。借款到期后,林兴又与廖临芝口头约定借款期限延至2016年4月26日,并支付利息至2016年4月25日。借款期限再次届满后,虽经多次催讨,但债务人及担保人均未还款。郑金莲系林兴的妻子,该笔债务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郑金莲应当共同偿还。郑德旺辩称,借条上担保人名字是其签的,但现在无力偿还。林兴、郑金莲是夫妻,郑金莲是其妹妹。林兴、郑金莲均未作答辩。廖临芝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1、借条及连带还款保证书一份;2、林兴、郑德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郑德旺对廖临芝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林兴、郑金莲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廖临芝提供的证据真实、客观、有效,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对林兴、郑金莲的婚姻状况进行调查取证,调取了古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出具的离婚登记处理表,证明林兴、郑金莲于2016年4月13日登记离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林兴向廖临芝出具借条,载明林兴向廖临芝借款30000元,于2015年5月26日前归还,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条的下半段为连带还款保证书,由郑德旺签名确认,承诺对上述的林兴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林兴已经向廖临芝支付2016年4月5日之前的借款利息。林兴、郑金莲原系夫妻,双方于2016年4月13日登记离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林兴向廖临芝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有悖诚信原则。林兴向廖临芝借款30000元的行为发生在林兴、郑金莲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述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廖临芝请求林兴、郑金莲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郑德旺自愿为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对全部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因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现廖临芝主张债务人及担保人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林兴、郑金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兴、郑金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廖临芝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4月26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郑德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郑德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林兴、郑金莲追偿。案件受理费723元,由林兴、郑金莲、郑德旺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守熹人民陪审员 林芳武人民陪审员 陈彩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陆 倩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