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树芬、刘伯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树芬,刘伯海,刘海勋,叶明英,陈巧华,陈葱娥,蒋伟峰,陈瑞永,刘祖海,郭丽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3492号 申请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 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致硕,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静,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夏树芬,女,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请人:刘伯海,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请人:刘海勋,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请人:叶明英,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请人:陈巧华,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请人:陈葱娥,女,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请人:蒋伟峰,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申请人:陈瑞永,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请人:刘祖海,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请人:郭丽蓉,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回族,住浙江省洞头县, ���院在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树芬、刘伯海、刘海勋、叶明英、陈巧华、陈葱娥、蒋伟峰、陈瑞永、刘祖海、郭丽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夏树芬、刘伯海、刘海勋、叶明英、陈巧华、陈葱娥、蒋伟峰、陈瑞永、刘祖海、郭丽蓉名下的价值2154611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夏树芬、刘伯海、刘海勋、叶明英、陈巧华、陈葱娥、蒋伟峰、陈瑞永、刘祖海、郭丽蓉名下价值2154611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