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宝与马秀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马秀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071号原告:张宝,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被告:马秀玲,女,汉族,1989年12月24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本院受理原告张宝与被告马秀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宝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2700元,由原告张宝负担。审判员 黄立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