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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程某1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内0426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1,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12日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峰、刘子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0日8时许,在广德公镇马家营子村徐家店组前街路边,被告人程某1因身为小组长的被害人张某未给其申报玉米补贴,二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程某1将张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受外力作用致肋骨骨折2处以上,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程某1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三万元,获得了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0日8时许,在广德公镇马家营子村徐家店组前街路边,被告人程某1因身为小组长的被害人张某未给其申报玉米补贴,二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程某1将张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受外力作用致肋骨骨折2处以上,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程某1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三万元,获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说明证实,2016年9月10日8时58分,翁牛特旗广德公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张某报案称,2016年9月10日8时50分左右,在广德公镇马家营子村徐家店组前街路边,张某与程某1因申报补贴一事发生口角,后程某1伙同妻子陈某殴打张某,请求公安机关查处。翁旗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侦查。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他是徐家店组的组长。2016年9月9日19时许,程某1因发放玉米补贴一事找他,因程某1的要求不符合规定,他没同意。2016年9月10日9时许,他开着四轮车到朱某家门口的时候,碰见他们村修路的小杨,他停车和小杨说话的时,程某1不知道从哪儿过来,问他报玉米补贴的事,他说没给他报。这时程某1上前左手抓住他的衣领子,右手朝他前胸和肩膀打了好几拳,他就和程某1厮打,这时程某1的妻子陈某拿着铁锨过来,用铁锨往他的后面朝他的腿、后腰拍了好几下,他和程某1撕扒的时候他往后退,被一个水沟给拌倒了。他在水沟里要起来的的时候,程某1朝他的前胸踹了一脚,把他踹倒在水沟里,然后程某1又朝他的右肋部踢了两三脚。当时感觉前胸和右肋部非常疼,动不了了,陈某又在他的身上扬土,说把他埋了。他就报警了。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她是程某1妻子。2016年9月10日,因未给上报玉米补贴一事和组长张某发生纠纷,张某开着四轮车从东边过来,程某1和张某在朱某家门口动手打起来了。她去拉仗没拉开,后来程某2和他们村一个施工的人把他们拉开了。4、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0日9时许,她在家门口站着,张某开着四轮车从东边过来,这时程某1不知道从哪儿过来,张某和程某1吵了几句,好像是要打架。她怕他们打架就回家了。当时现场有朱某、肖某、程某2和一个他们村施工的姓杨的人在场。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0日上午9时许,他们受雇于浙江三建在马家营子村徐家店村民组施工街巷硬化工程时小组长张某(老队长)和一个不认识的人打架了。最初是张某和那个男的用拳头打对方的前胸和脸部,那个男的把张某撕扒倒了,这时有个女的上前来参与打架,用铁锨拍了张某的下半身几下。张某倒地后那个男的又踹了张某几脚。后来了一个稍胖一点的男的拉架,张某起来就去了附近一个村民家中。6、证人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0日9点左右,他和妻子彭某在自己家门口站着,这时张某从东边开四轮车过来,程某1不知道从哪儿过来,碰见张某就和张某吵了几句,程某1上前就打了张某,张某还手打了程某1,两个人就厮打到一起,相互用拳头往对方的身上打、踢。这时程某1妻子陈某拿着铁锨过来用铁锨朝张某的后背、腿、屁股拍了好几下,他和姓杨的就上前拉架。后来张某不知道怎么倒地了,肖某在边上喊程某1不要再打了,程某1就不听。后来张某去了朱某家了。7、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0日9点左右,他家门张某从东边开四轮车过来,程某1从家出来把张某喊住了,俩人说了几句话后就撕扯到一起了,相互拳打脚踢,这时程某1妻子陈某拿着铁锨过来,用铁锨朝张某的后背、屁股、腿上拍了好几下,张某被排水沟给拌倒在水沟里,陈某用铁锨往张某身上扬土,说要把张某埋上,这时张某躺在水沟里不动了。后来张某到了他们家炕上躺着,说动不了,手上有血。8、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0日9点左右,她从院子里出来刚到门口看见张某和程某1打起来了,两个人互相用拳头打对方身上,也用脚踢,打的过程中张某吃亏了。后来程某1妻子陈某拿着铁锨过来,用铁锨朝张某的后背、大腿拍了好几下,她说程某1别打了,程某1就不听,还上前打张某。后来张某不知道怎么倒在水沟里了。看见陈某往张某身上扬土,张某站起来后,看样子走不了了,就到了他们家炕上躺着了。9、翁牛特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翁公司法鉴法医学(2016)27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张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10、调解书、谅解书、收据证实,程某1主动赔偿了张某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陈某因殴打他人被翁牛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1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程某1,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地址××旗。13、被告人程某1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10日9时许,他正在家门前干活,看见组长张某开四轮车从东边过来和他们村修路的老杨说话,他到了跟前因为玉米补贴的事和张某发生了口角,他俩就厮打在一起,然后张某倒退就倒在地上,他当时被施工的老杨抱着,他踹了张某一脚没揣到他,他就被老杨拉开到别处,就不打了。张某又起来拿铁锨拍了他的屁股一下,他妻子陈某到场后从张某手里抢过铁锨,她没打张某。当时现场还有朱某和老杨,其他人不知道啥时候去的。14、病历三份,证实被告人程某1的病情。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程某1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1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考虑到被害人的病情,对被告人程某1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XX林审判员萨初荣贵审判员袁树伟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赵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