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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4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棉弟与禤亥生,禤江生,禤群生,禤木生,禤银生,禤记养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棉弟,禤亥生,禤江生,禤群生,禤木生,禤银生,禤记养,禤参生,禤棠生,怀集县大岗镇富楼村委会老禤经济合作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民初159号原告:梁棉弟,女,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禤培胜,男,汉族,1991年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禤桥生,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禤亥生,男,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禤江生,又名禤扶生,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禤群生,曾用名禤群锡,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禤木生,男,汉族,1979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禤银生,曾用名禤银锡,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禤记养,曾用名禤天伦,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禤参生,曾用名禤高锡,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禤棠生,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上述八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祝建文,广东顺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集县大岗镇富楼村委会老禤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怀集县大岗镇富楼村。负责人:禤浮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禤王生,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怀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禤晃生,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怀集县,原告梁棉弟诉被告禤亥生、禤江生、禤群生、禤木生、禤银生、禤记养、禤参生、禤棠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棉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禤培胜,被告禤江生、禤参生、禤棠生及被告禤亥生、禤江生、禤群生、禤木生、禤银生、禤记养、禤参生、禤棠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建文到庭参加诉讼。随后,本院依法追加怀集县大岗镇富楼村委会老禤经济合作社作为被告(以下简称老禤经济社)。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棉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八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受伤损失14241.63元;2、本案诉讼费由八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八被告同一个村的村民。原告户在本村厅屋前约150米处有责任田,一直耕种多年。2001年,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原告户几家人将责任田和本村周边几户的部分责任田置换,挖变八亩的鱼塘养鱼,并在鱼塘基建成猪舍用作养猪等。八被告以风水为由,在2016年7月20日开始将原告大户的鱼塘强行填埋,原告向镇派出所、政府报案,但未能阻止八被告的行为。2016年7月28日,上述八被告动用挖土机、泥头车等大型机械强行将原告户的鱼塘强行填平,并将猪舍推倒,造成原告户养的鱼来不及抓,猪被压死。原告在这此事件中,被八被告打伤,当晚被送到怀集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腰5双侧椎弓峡部裂,2.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住院9天,于2016年8月6日出院,住院期间陪护2人,出院后后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八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失如下:1.医疗费8441.6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3.护理费1800元;4.营养费2000元;5.交通费200元;6.误工费900元,六项共14241.63元。为此八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老禤经济社、禤参生、禤棠生、禤亥生、禤江生、禤群生、禤木生、禤银生、禤记养共同辩称:1、原告错误起诉答辩人,原告的伤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与原告无任何身体接触,原告的伤不是答辩人造成,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致原告受伤。2、本案由于原告违反村民决议过错在先,应承担过错责任。老禤社大厅前面的水塘原来是村集体分配给禤培权、禤天瑞等十几户村民的责任田,原告等人擅自挖自挖成鱼塘,称负责代缴公粮。近年来,经济社多次召开会议,大多数村民认为应配合政府土地确权登记,恢复水塘原状,由原责任田主耕种。经济社多次与原告协商,原告等人拒绝腾退鱼塘。限期满后,经济社集体开始填土行动,没有任何打斗发生。原告等人坐在挖土机下,为避免被推土机碰伤,老禤社村民将原告抱开,没有造成原告受伤。原告提交的医疗发票,没有用药清单作为佐证,不清楚原告所治何病,对原告增加扩大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老禤经济社辩称:我经济社的答辩意见与被告禤群生、禤木生、禤银生等人答辩意见一致,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由法庭进行审核。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以下几组的证据:(一)2016年7月28日在事发现场拍摄的照片及视频,拟证实八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二)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怀集县人民医院放射科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CT检查诊断报告书、出入院记录、诊断证明书、门诊医疗发票、住院医疗发票、怀集县梁村镇卫生院门诊医疗发票,拟证实原告因八被告殴打受伤住院支出医疗费8441.63元的事实。九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质证认为:1、视频上显示是几个被告抱着其中一名原告,并无反映出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实际上视频反映的是推土机现场施工的场面,并无打人、争执的经过;2、对梁棉弟医疗发票真实性无意见,但其合法性、关联性有意见。梁棉弟在出院后在梁村卫生院发生一笔125元的费用与本案无关。此外医疗费用没有附加用药清单,无法印证治疗过程和用药情况。对诊断报告、CT报告无意见,DR报告说的是骨质增生,与本案无关。另外,交通费无发票提供,护理费无护理人员证明,营养费也没有伤残证明,故我方不予认可。被告提供的反驳证据有:1、两份老禤经济社及村民决定对原告的鱼塘、猪舍拆除签名表;2、老禤经济社出具的《限期通知》;3、老禤经济社和富楼村委会加盖公章的《证明》,拟证明被告方拆除原告鱼塘、猪舍是符合程序、符合民意的。原告对被告方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被告方上述证据是在拆除了原告鱼塘、猪舍后才补办,属先斩后奏。几个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根本没有通知原告方,拆除后才向原告发通知。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一)怀集县公安局大岗派出所对周连英、禤记生、梁棉弟、李秀青、禤桥生、禤培胜、李金妹、禤群生、禤江生、禤亥生、禤石番、禤敏生的询问笔录,其中周连英在笔录中陈述“2016年7月28日,当时我在家门口吃着早餐,看到同村村民手持着刀,向着我家的鱼塘方向走去……看到那些村民正用刀破坏我家的猪栏……禤记生看到他们在拆猪栏,就上去拦他们,……站在我旁边的梁棉弟(红)也听到了挖掘机准备开动,马上站了上挖掘机的履带上面,结果被几个拖下来,并拖到一边,梁棉弟(红)就在一边躺着没有起来……”,梁棉弟在笔录中陈述“2016年7月28日10时许,当时禤群生及其兄弟几人正在用铁铲拆我家的猪栏,我当时站在水塘基……禤群生招呼他的兄弟过来,禤群生和其兄弟便一起把我丈夫按倒在地上,并看见有个男人用手掐在我丈夫的颈部,当我冲到我丈夫身前面时,用手张开阻拦禤群生等人伤害我丈夫,谁知我双手搂着我丈夫时,有人从我身后脚踢在我腰部,这时我听到禤群生一方有人喊‘你们这几个女人过来,把这个女人拉开’于是大概有四、五个女人过到我身旁把我拉开……我认识的就是禤群生、禤亥生、禤江生、禤塘生这几个人,其余及抬我的四、五个女人我只认得样子,不知全名……”,禤亥生在笔录中陈述“于2016年7月28日8点20分,我和全村老少去到大岗镇××村祠堂隔壁那个猪圈进行拆除猪圈,拆的有一会,禤记生拿着铲子过来想打人,我和村里的村民就捉住他,拿铁丝绑着他双脚……接着他妈妈、老婆、大嫂睡在地上装死,由于当时猪圈那里天气太热,我们就将他们抬到祠堂旁的小巷……(拆猪圈的)有禤程生、禤石番、禤棠生、禤参生、禤江生等人”,禤群生在笔录中陈述“在几年村里陆续有意外事件发生,按相关农村风水说法,村民禤记生、禤桥生等人在村祠堂对面经营的鱼塘猪舍对风水及卫生环境有影响,于是我们就动员禤记生、禤桥生响应村民呼声,自行填平、拆除猪舍,我们村民予以经济补偿。但禤记生、禤桥生等人不同意……这样7月28日上午,我村组织村民对鱼塘建造的猪舍进行拆除……拆除当天上午,在村民集结好后,对方禤记生妻子梁棉弟,禤伦生妻子李秀青,禤记生母亲周连英早在猪舍处守着,我们村民一行拿铁锹、铁锤、镰刀过去,有人砍该处的香蕉树,有人捅屋顶瓦……接着禤记生妻子梁棉弟,禤伦生妻子李秀青,禤记生的母亲周连英也围过来,先后躺在地,以达到不让村民拆猪舍的目的……考虑到人身安全,村民强行将禤记生妻子梁棉弟、禤伦生妻子李秀青、禤记生的母亲周连英抱到村里的街巷……我村大部分青壮年男子都参与拆除猪舍,我能说出名字的有禤江生、禤亥生、禤唐(棠)生、禤参生……后来救护车来到,禤记生,梁棉弟、李秀青、周连英等人先后上了车,之后去了医院……”,禤江生在笔录中陈述“……7月28日上午,我村组织村民对鱼塘建造的猪舍进行拆除,在拆除过程中禤记生、禤记生妻子梁棉弟、伦生妻子李秀青,禤记生的母亲周连英在猪舍处阻拦,……梁棉弟、李秀青当时过去禤记生那边,在那边在那哭着,周连英在我旁边躺着,我想走时她还抱着我的脚不让走……我村大部分青壮年男子都参与拆除猪舍,我能说出名字的有禤群生、禤亥生、禤唐生、禤参生等……我们村民没有动手殴打他们……后来救护车来到,李秀青、梁棉弟、李秀青、周连英等人先后上了车,之后去了医院……”,禤石番在笔录中陈述“当天(2016年7月28日上午),我们村民自行集中一起,一些人拿铁锤、铁锹等工具,去拆除禤记生人的猪舍……在村民拆了一会后,禤记生扛着铁锹从里那面过来,他来到后先是拿起铁锹对着我们,接着将铁锹举起作打人状,之后自己躺在地上,这时他妻子过来也过来,俯下在他身上哭,……担心误伤到人,大伙就说把他们移开,他们赖在地上不起,当时太阳大,无奈下村民就能抱得抱,不能抱的几人抬着,把禤记生、禤记生的妻子、禤记生的嫂子、禤记生的母亲抱离猪舍,放在村里街巷休息……我村在家大数人都参与去猪舍,包括一些妇女。他们中有禤扶生、禤群生、禤亥生、禤唐生、禤参生等……”,禤培胜在笔录中陈述“28日早上8时许,我们村村民集合在村祠堂门口……一群人陆续走向我家在村口建的猪舍……我妈李秀青、我婶梁棉弟、我奶奶周连英三人过去猪舍那边站着阻拦村民们……我婶梁棉弟、我妈李秀青过去想要拉开,村民围着他们,我奶奶过去时,被告禤棠生、禤江生拉倒,躺在地上……”,禤敏生在笔录中陈述“2016年7月28日是,我跟着我全村的老少去我村祠堂旁禤记生、禤桥生的猪圈拆除,……我在一边录像和拍相片……禤记生的老婆怕村里的兄弟殴打禤记生就跟着睡下来抱着禤记生的身体,当时天气太热,村里的妇女就把禤记生的老婆拉到一旁……我们村民没有动手打过他们,他们是故意睡在地不起的,还大声哭着喊打人。村民考虑到他们的人身安全,当时村民强行将她们拉离猪圈并抬到村里小巷休息……拉人的我只记得有15嫂、20嫂、25嫂、17娘等人。抬人的是禤亥生、禤棠生等人……我本村兄弟姐妹都参与了拆除猪圈,我能说出名字的有禤亥生、禤棠生、禤参生、禤群生……”,上述笔录拟证实原、被告双方发生冲突的经过。(二)怀集县人民医院复函,复函证实:腰双侧椎弓峡部裂原因包括先天性发育缺陷和慢性损伤、外伤所致,因梁棉弟外伤前未行腰部CT、DR等相关检查,腰5双侧椎弓峡部裂原因是否他人殴打所致无法确定,该院对梁棉弟入院予以消肿、镇痛、理疗对症及支持治疗,腰5双侧椎弓峡部裂和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在治疗上有关联性,治疗费难以区分。该证据拟证实原告因治疗外伤所用去的医疗费。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质证认为:对禤记生、禤桥生、周连英、梁棉弟、禤培胜、李秀青、李金妹在笔录中所反映的事实均没有异议。对禤记生、禤江生、禤亥生、禤石番、禤敏生、禤群生的笔录有异议,他们反映的事发的经过不是事实,原告的伤害是由各被告殴打所致的;对怀集县人民医院复函没有异议。原告在怀集县人民医院治疗均是因为各被告殴打所致的,所花的治疗费并非因其自身疾病原因治疗所需要。九被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均质证认为:1、对禤桥生笔录有异议,其当时没有在现场,称村民打伤周连英、李秀青、禤记生、梁棉弟完全是猜测;对周连英的笔录有异议,其称被人殴打,但不知道被谁打,也没有看到禤记生、梁棉弟、李秀青被人打,另鱼塘不是田换田交换得来的;对梁棉弟讯问笔录有异议,所计时间与周连英不一致,周连英说事发8时,梁棉称10时,不知道谁用脚踢伤;对禤培胜讯问笔录有异议,与梁棉弟所讲的不符,禤群生、禤亥生、禤江生、禤塘生没有禤记生发生接触;李秀青讯问基本上反映了事情真实经过,没有持工具打我们,梁棉弟和周连英被他们拉扯过程中受伤的;对李金妹讯问笔录有异议,不具有真实性,没有看到谁打打那个部位;对禤群生、禤扶生、禤亥生、禤石番、禤敏生的讯问笔录无异议。2、对禤记生医院复函有异议:①专科选用针对性较强药物进行综合治疗,究竟是针对老年性骨质疏松、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不稳,还是外伤,复函没有具体说明。没有将上述疾病与伤所用药费分开计算。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怀集县人民医院放射科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CT检查诊断报告书、出入院记录、诊断证明书、门诊医疗发票、住院医疗发票、怀集县梁村镇卫生院门诊医疗发票因上述证据均为原件,且记载的时间、内容也均与事发经过吻合,本院应予认定。2、原告提供照片及视频中所反映的内容与怀集县大岗派出所对原、被告及证人所作笔录等证据反映的事发经过相符,而各被告称其有在事发过程中拍摄视频及照片,但却未能向法庭提供其驳的证据,故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对于证据证明的内容应结合其它证据予以认定;3、被告提供的老禤经济社及村民的签名表、老禤经济社出具的《限期通知》、老禤经济社和富楼村委会加盖公章的《证明》均为原件,原告认为被告是拆除后才发出通知的,但其未能提供反驳证据,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对于证据证明的内容应结合其它证据予以认定;4、怀集县公安局大岗派出所对周连英、禤记生、梁棉弟、李秀青、禤敏生、禤石番、禤扶生、禤亥生、禤群生、禤桥生、禤培胜、李金妹所做的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依职权所制作处理案件的第一手笔录材料,因没有其他证据推翻上述证据,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对于上述笔录所陈述内容应结合本案其它证据予以认定;5、怀集县人民医院的复函是该院根据本院的调查要求所作的回复,复函较清楚、明确地反映在原告梁棉弟患腰双侧椎弓峡部裂原因及治疗用药过程。被告方虽对此有异议,但其未能提供反驳的证据予以推翻复函的内容,应由被告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上述复函证明的内容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梁棉弟户自2001年起在位于怀集县大岗镇富楼村老禤经济合作社经营鱼塘,并在鱼塘边建有猪舍用于养猪。2016年7月20日,怀集县大岗镇富楼村老禤经济合作社作出一份发《限期通知》称决定终止大厅前私人开发的鱼塘原田块租赁协议,填平恢复原告归原田主耕作。2016年7月28日上午,被告老禤经济合作社组织其村民禤亥生、禤江生、禤群生、禤参生、禤棠生、禤程生、禤石番等人强行填平梁棉弟户在老禤经济社的鱼塘及拆除鱼塘边的猪舍。在被告方拆除猪舍过程中,李秀青、禤记生、周连英及原告梁棉弟来到现场阻止村民拆除其猪舍。期间,原告梁棉弟被被告禤参生、禤棠生抬离猪舍。后来救护车来到,原告梁棉弟与禤记生、李秀青、周连英等人先后上车去了医院。原告受伤后,被送到怀集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腰5双侧椎弓峡部裂,2.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住院9天,于2016年8月6日办理出院,出院医生建议“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人员贰名每天”,原告为此花去门诊医疗费1608.90元、住院医疗费6707.73元。怀集县人民医院针对本院的调查复函证实梁棉弟患腰双侧椎弓峡部裂原因包括先天性发育缺陷和慢性损伤、外伤所致,因梁棉弟外伤前未行腰部CT、DR等相关检查,腰5双侧椎弓峡部裂原因是否他人殴打所致无法确定,该院对梁棉弟入院予以消肿、镇痛、理疗对症及支持治疗,腰5双侧椎弓峡部裂和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在治疗上有关联性,治疗费难以区分。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老禤经济社作本案被告。随后,老禤经济社称因对本案开庭时的庭审及各方举证情况都清楚了,该经济社的答辩意见与被告禤群生、禤木生、禤银生等人答辩意见一致,对于其他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请求由法庭进行审核,为此向本院申请无需对本案再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禤记生及被告禤亥生、禤江生、禤群生、禤木生、禤银生、禤记养、禤参生、禤棠生均同意追加老禤经济社作为被告后无需再对本案再开庭作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属民事侵权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怀集县大岗镇富楼村委会老禤经济合作社因与原告户未能就收回原告户在在位于怀集县大岗镇富楼村老禤经济合作社经营鱼塘达成共识,于2016年7月28日组织该社的村民对原告的强行实施填平。期间原告梁棉弟为阻止村民填平鱼塘而受伤。根据被告禤参生、禤棠生、禤亥生、禤江生、禤群生等人在怀集县大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其中一段现场视频并综合本案其他证据,可以确认禤参生、禤棠生与原告梁棉弟发生了肢体上的接触,之后原告梁棉弟被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并被怀集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外伤性头晕;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根据《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应认定该事实的存在”,综合上述查明的事实分析,可以认定被告老禤经济社组织村民禤参生、禤棠生等人在填平原告的鱼塘过程中与原告梁棉弟发生肢体接触并共同致其受伤住院治疗。被告方所称的是原告是在冲突中自己躺在地上“诈伤”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明显不符,且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对被告方上述反驳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老禤经济社及禤参生、禤棠生以集体决议为由,纠集村民对原告户经营的鱼塘及猪舍强行填平及拆除,但即便是经过寨委、经济社集体决议要求收回原告户承包的土地,也应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作为经济社及村民个人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无权以暴力的方式对原告户的鱼塘实施填平及拆除猪舍。禤记生、周连英、李秀青及原告梁棉弟为阻止被告方侵害其财产权益而与之发生冲突受伤。被告老禤经济社和被告禤参生、禤棠生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引发此次双方冲突及原告受伤根本原因。因此,被告老禤经济社、禤参生、禤棠生应连带赔偿原告梁棉弟因伤造成的损失。关于原告住院治疗支出的医疗费是否是用于治疗其自身疾病的问题。原告受伤当天就被送到怀集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1.腰5双侧椎弓峡部裂,2.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且该院复函内容证实原告患腰双侧椎弓峡部裂原因包括先天性发育缺陷和慢性损伤、外伤所致,该院对梁棉弟入院予以消肿、镇痛、理疗对症及支持治疗,腰5双侧椎弓峡部裂和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在治疗上有关联性,治疗费难以区分。由此可知是怀集县人民医院的入院对原告本次急性损伤作主要处理,对外伤外的其他原发病未作特殊专科治疗。而被告方主张原告所支出的医疗费是用于治疗其自身疾病的支出,却未能提供充足的反驳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反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确认原告梁棉弟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8316.63元,怀集县人民医院的门诊费1608.90元+怀集县人民医院的住院医疗费6707.73元=8316.63元,有医院诊断证明及发票为凭,因该费用并非事发当天产生的,医疗发票没有记载具体支出的项目且原告也未能提供病历予以证明,对该部分的医疗费不予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元/天×住院9天=900元;3.护理费1440元,医院证明证实原告住院期间需2陪护,依法计算2人护理费,另原告未能举证护理人员收入情况,护理费宜参照当地护工收入标准以80元/天计算,住院80元/天/人×2人×9天=1440元;4.误工费769.19元,原告为农村居民,因其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误工费按本省上一年度的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31195元/年÷365天×住院9天=769.19元;5.营养费900元,根据原告伤情酌定为900元;6.交通费30元,原告未能提供交通费支出凭据,但交通费属必然的支出项目,根据往返县城的公共交通票价酌定为30元。原告上述各项损失共计12355.82元,该款应由被告老禤经济社及禤参生、禤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向其他侵权人追偿。另因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被告禤亥生、禤江生、禤群生、禤木生、禤银生、禤记养有实施共同侵权致其受伤,其请求上述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怀集县大岗镇富楼村委会老禤经济合作社、禤参生、禤棠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12355.82元给原告梁棉弟;二、驳回原告梁棉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由被告怀集县大岗镇富楼村委会老禤经济合作社、禤参生、禤棠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坚峰审 判 员  梁有扩人民陪审员  何美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邓世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