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6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任尚强与被告丁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尚强,丁传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6民初224号原告任尚强,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被告丁传宝,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村民委员会主任,住鹤岗市。原告任尚强与被告丁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任尚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尚强撤诉。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任尚强负担。审 判 长 李绍辉人民陪审员 管清武人民陪审员 梁明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