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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6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任尚强与被告丁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尚强,丁传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6民初224号原告任尚强,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被告丁传宝,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村民委员会主任,住鹤岗市。原告任尚强与被告丁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任尚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尚强撤诉。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任尚强负担。审 判 长  李绍辉人民陪审员  管清武人民陪审员  梁明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