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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敦煌市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程志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煌市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程志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亮,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程志靖,男,住甘肃省敦煌市。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志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志靖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3754元,本院以(2017)甘0982执178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程志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程志靖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甘0982执拘35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程志靖拘留十五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982民初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武 艾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郝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