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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静与张顺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静,张顺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静,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顺康,男,汉族,1957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再审申请人杨静因与被申请人张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静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被申请人张顺康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申请人杨静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杨静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白和勋审判员  熊 志审判员  李渡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雅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