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夏某,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3142号民事判决书,林某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夏某向申请执行人林某某支付抚养费(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84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负担执行费50元,共计8525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夏某名下银行账户三个,剩余案件款8525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恢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