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向阳与臧小久、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及王运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向阳,臧小久,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王运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8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向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臧小久,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赖三锤,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张秋玲,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王运常,男上诉人刘向阳因与被上诉人臧小久、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及原审被告王运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2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颍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2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向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审判员 崔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雨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