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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8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余仕快与罗莹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仕快,罗莹莹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8740号原告:余仕快,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莹莹,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余仕快与被告罗莹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仕快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余仕快负担。审判员  周冬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金恣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