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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建华与苏源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华,苏源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苏建华,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源流,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苏建华与被执行人苏源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延期执行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鄂前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森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明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