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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7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海清,李玉清,周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713-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龙光中大道249号。机构代码:16105856-1。法定代表人:熊祯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海清,男,196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李玉清,女,196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周春荣,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海清、李玉清、周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朱海清位于丰城市尚庄集镇农贸街的房进行了两次网上公开拍卖,均无人报名,现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相关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21556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为21556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毅审 判 员  黄洪涛代理审判员  罗新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熊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