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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5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5604於峰与苏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峰,苏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5604号原告:於峰,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被告:苏力,男,197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春,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於峰与被告苏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於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峰撤回起诉。理费减半收取为270元,由原告於峰负担。审审 判 长  赵美容人民陪审员  王美娟人民陪审员  贾继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奚佳莉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