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海香、张卫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香,张卫东,王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633号申请执行人:赵海香,女,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王迎涛,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5)庆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苹 搜索“”